投诉秀动霸王条款和无端跳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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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用同一身份证,在不同平台抢到了同样的票,但是又因为强实名制的原因,于是向票星球在线人工客服申请退票退款。我也要求能不能更改观影人也不同意,加上演唱票也没有发货,而且不影响二次销售。更何况我也不能同一场演唱会那两张演唱会去观看,而且这样会增加我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想申请退票退款。但是票星球坚持以公告说明为由不予退票。我申请退票理由有如下依据:①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減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票星球所称的公告内不准退票的说明是无效的。以及根据客服反映,票星球认为其公告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以公告为准,明目张胆藐视法律。②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 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干弱垫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③ 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④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间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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