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师大在线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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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10月偶然间看到了学历提升的教育机构,后来加了该机构的老师,该机构的老师让我先叫200的定金费,后期又以诱导的话语让我办理了每月交贷款上课的网课费,后面我意识到该机构是假意宣传结束后也不会发什么学历证*,跟该机构的人员商量过退款的问题,但是无果,现在要求该机构退回我之前所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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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龙海17321914090这是之前诱导我报考该机构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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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不仅如此合同全是不合理的,根本没有和我商量一起拟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以下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份合同存在多处明显偏向乙方、损害甲方权益的条款,整体合理性不足,属于典型的“显失公*”合同,部分条款甚至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退费约定的不公*性 - 甲方退费限制过于严苛:条款中列举的甲方不得退费的情形(如单方委托他人、以收费过高为由等)几乎涵盖了甲方所有可能的主动解约场景,且未对等约定乙方服务瑕疵时甲方的退费权利。 ​ - 退费比例严重失衡: ​ - 若甲方在合同签订当日终止,仅退40%费用; ​ - 若乙方服务到诉讼阶段,仅退5%; ​ - 若立案成功,甲方完全不退费。 这种约定完全忽视甲方可能的合理诉求,将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甲方。 二、合同变更与效力的“霸王条款” 第十一条约定“变更内容须经乙方盖章后方能生效”,意味着甲方对合同变更无实质话语权,乙方可单方面掌控合同变更,这违背了合同双方*等协商的基本原则。 三、争议解决的成本转嫁 第十三条约定争议由北京仲裁*仲裁,若甲方身处异地,仲裁成本(时间、费用、精力)将远高于本地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甲方缺乏后续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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