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手机在正常使用中突发黑屏故障,经检测确认为屏幕问题。售后服务方在已确认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仍拒绝承担
网友保保_V0PirCRQ
1. 故障发生情况: 本人所使用的iQOO Neo9手机,于*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出现黑屏且完全无反应的故障。故障发生前,手机外观完好,无任何明显磕碰、跌落或进水痕迹。 2. 检测过程与关键事实确认: 本人第一时间联系vivo官方客服,并按指引将手机寄回指定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为“屏幕问题”。本人随后与负责检测的维修师傅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录音。在通话中,本人明确询问:“屏幕是否有磕碰痕迹?手机是否有拆修过?是否有进水情况?”维修师傅均明确、肯定地回答“没有”。该录音证据清晰证明,本次屏幕故障非因本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所致,应属产品质量问题或自身性能缺陷。 3. 不合理处理方案与推诿: 在获得上述非人为损坏的明确结论后,vivo方面(高级经理)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要求本人支付五折费用更换屏幕。本人基于事实,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于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性能故障,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责任。本人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可象征性承担150元费用,但此合理提议遭到高级经理的断然拒绝。该经理不仅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反而让本人“自己去维权去投诉”,此态度完全忽视了消费者的正当诉求与合法权益,将企业应尽的责任推诿给消费者。 4. 法律依据与诉求合理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本案中,手机屏幕故障经官方检测确认,且维修师傅已明确排除了磕碰、拆修、进水等消费者人为因素,故障原因应指向产品本身。作为经营者,vivo公司理应为其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或性能问题负责,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 高级经理提出的付费维修方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将本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转嫁给无过错的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显失公*。 投诉诉求: 1. 撤销不合理的付费维修方案,鉴于故障原因已确认为非人为损坏,要求vivo公司为本人免费维修(更换屏幕),恢复手机正常使用功能。 2. 要求vivo公司对高级经理在处理此事过程中表现出的推诿、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内部调查与处理,并向本人作出合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