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空登机口诱导消费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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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经过:系统性服务缺陷与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12月13日,乘坐贵司GS7672航班。在购票*台(同程旅行)及机场安检环节,均未获知贵司“经济舱仅限14寸手提行李”的严苛规定。直至登机前5分钟,在登机口被一名工作人员拦截,被告知所携20寸行李箱“不合规”,并被迫在以下两个选项间做出选择: 折返办理300元托运,极可能误机。 现场支付150元“升舱”,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升舱后,您的这件行李就可以直接带上飞机。” 在时间压迫与明确口头承诺下,本人支付150元,获得支付凭证(流水号:GS20****1259)。然而,登机后,本人发现后方有多位旅客携带了与本人相同尺寸(20寸)的行李箱,均正常登机,未办理任何付费手续。 二、 核心矛盾与欺诈行为定性 事件暴露了贵司从规则告知到现场执行的全链条问题,其核心已从“行李争议”升级为“消费欺诈”: 事前告知严重缺失,侵犯知情权:购票*台与现场安检均未提示14寸限制,致使本人携带合规行李箱(按行业惯例)抵达登机口,陷入被动。 现场执行标准不一,区别对待,侵犯公*交易权:对部分旅客(携带20寸行李者)放行,却对本人强制收费。贵司客服后续解释“他们是高等级会员或联程旅客”,此解释完全无法成立: 首先,现场工作人员并未以此理由向本人做出任何说明,其理由为“行李不合规”,而非“您非会员,需付费”。 其次,此解释恰恰证明,20寸行李本身在物理上是可被该航班客舱接受的。贵司的“规定”并非基于统一的安全或运营标准,而是一种针对普通旅客的、具有歧视性的收费工具。 涉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此为最严重问题): 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作出关键口头承诺:“付费后行李可登机”。然而,本人获得的官方支付凭证上“产品说明”清晰写明:“付费升舱仅享受前排座位和登机优先服务。”(证据见附图) 这构成了典型的消费欺诈:本人支付150元购买的20寸行李可登机服务,但贵司提供的“书面合同”(凭证)中,根本不包含此项服务。这是利用旅客的紧迫感和信息不对称,进行的误导性销售。 三、 对贵司昨日回复的正式反驳 贵司客服关于“其他旅客为高等级会员或联程旅客”的回复,是对问题的敷衍,且逻辑上自相矛盾: 避重就轻:完全回避了“购票时未尽告知义务”及“登机口人员以虚假承诺诱导付费”这两个核心违规事实。 自证不公:违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公*对待旅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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