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拒开发票致报销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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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基本信息 1. 投诉人:[吴] 2. 联系方式:[159****6170] 3. 投诉对象: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4. 订单信息:2025年12月16日通过货拉拉*台下单的搬运服务订单(订单号:[338159****61****632]) 5. 交易详情:2025年12月18日按*台要求,向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账号:7559****5500)转账支付搬运服务费5500元 6. 投诉事由:支付全额服务费后,*台及服务提供方以“无法联系总公司”为由,长期拖延开具发票,导致投诉人无法正常报销及税前扣除,权益受损 二、相关依据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货拉拉作为服务提供方,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无故拖延。 2. 货拉拉《零担运单契约条款》第五条:阁下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产生的订单交易,将由货拉拉为阁下开具相应发票。*台已通过协议明确开票义务,应按约定履行。 3. 货拉拉承运服务订单开票规则:增值税数电发票应在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月初1-6号为48小时内)推送至用户指定邮箱,且可开票订单为申请开票日起过去1年内的线上支付订单。本次交易金额5500元远超小额零星业务标准,需开具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投诉诉求 1. 要求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易事实开具并交付合规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型:[专用发票],抬头:[太*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9****61****705C]); 2. 就发票拖延问题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及道歉; 3. 承担因发票延迟开具可能给投诉人造成的税务处理、报销等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