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4S店售二手车充新车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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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2年6月30日在恒天天长安旗舰店购买一辆长安奔奔 e-Star 国民版慢充款,车价为58800元。购车时,我明确要求购买新车,销售人员也以“新车、现车”名义进行销售,我按新车价格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取得了盖有恒天4S店公章的定金收据及付款凭证。 然而,在交车后我发现以下严重问题: 1. 车辆是二手车,并非新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明确显示: - 车辆已有原车主; - 原车主已完成上牌、保险; - 车辆已办理过户手续; - 首次登记日期早于我的购车日期。 以上信息完全证明车辆为二手车。 2. 4S店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未告知车辆为二手车。 销售过程中,4S店从未向我说明车辆是二手车,也未让原车主到场办理过户,我完全不知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新车。4S店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 发票为二手车发票,且由第三方二手车公司开具。 我收到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方为“许昌市全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但我:- 从未与该公司接触; - 从未去过该公司; - 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发票是4S店单方面找第三方开具的,涉嫌违规代开发票,目的是掩盖“卖二手车充新车”的事实。 4. 资金流与发票流严重不符,进一步证明欺诈意图。 我将全部购车款支付给恒天4S店,但发票却由第三方二手车公司开具,明显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也说明4S店刻意规避“新车变二手车”的责任。 5. 4S店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 本案中: - 我要买新车; - 4S店卖的是二手车; - 4S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我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新车价; - 我遭受了经济损失。 以上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 证据: 1. 恒天4S店定金收据(公章) 2. 购车款支付凭证(全部支付给4S店); 3. 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原车主、过户记录); 4.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三方开具); 5. 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录音 举报诉求: 1. 依法认定恒天天长安旗舰店及许昌市全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2. 责令4S店为我办理退车退款(全额58800元); 3. 赔偿我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4.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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