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蜂售卖过期食品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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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25日,在北京正大中心便利蜂门店购买了一瓶“李子园”甜牛奶。该商品包装明确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保质期9个月。据此计算,该商品的保质期至2025年12月10日止。本人在购买时(2025年12月25日),该商品已过期15天。 在发现所购食品过期后,本人立即返回门店交涉。店内工作人员仅同意退货,拒绝依法赔偿。随后,本人根据其指引联系便利蜂官方客服。客服虽承认商品过期事实,但在后续协商中,不仅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以“店员不容易”等理由对本人进行道德绑架,试图说服本人降低合法索赔金额。 本人认为,被投诉举报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处理态度消极、推诿: 1. 违法行为明确: 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强制性规定。 2. “明知”情节成立: 作为专业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下架已过期15天的商品,属于“应知而未知”,根据法律规定,可推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赔偿责任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人主张的“退一赔三、最低1000元”赔偿于法有据。 4. 推诿与道德绑架不当: 将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混淆为员工个人困难,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漠视,也反映了其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本人要求便利蜂按照*规定进行退货并赔偿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