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售卖临期香水且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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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11日,在得物*台购入阿玛尼玉龙茶香香水一款。因对得物*台的品牌公信力抱有充分信任,收货时未即刻核验商品有效期,直至2025年12月29日,经朋友提醒后,本人通过专业化妆品日期查询小程序核验确认,该款香水有效期仅至2026年9月1日,核算可知本人购买时,该商品剩余保质期已不足一年,属于明确的临期商品。 在整个销售流程中,得物*台未以商品详情页标注、弹窗提醒、下单告知等任何有效形式,向本人披露该商品临期的关键信息,完全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其刻意隐瞒商品临期事实的销售行为,已涉嫌欺诈销售。 发现问题后,本人多次主动联系得物官方客服反馈诉求、寻求合理处理,客服始终以“产品日期无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等话术敷衍回应,既无法提供证明商品合规销售的有效凭证,也未能就商品临期销售且未告知的核心问题,给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解释。在本人明确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客服更是仅以“无法申请赔偿”等推诿性话术应对,拖延处理进度,既未给出具体解决方案,也未明确任何处理方式的时间节点,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权态度消极懈怠。 本人认为,得物*台作为专业的电商销售*台,理应恪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商品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在2025年销售2023年生产、剩余保质期不足一年的临期香水,且刻意隐瞒临期关键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本人正式提出以下维权诉求:其一,认定得物*台该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按商品实际价款进行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其二,要求得物*台就其销售临期商品、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漠视消费者诉求的行为,出具书面正式说明,并向本人致歉;其三,责令得物*台整改临期商品销售管理漏洞,规范商品信息披露流程,杜绝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 恳请相关监管部门介入核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得物*台履行法定义务,妥善处理本次投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