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丢件拒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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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12时许,我从广州市黄埔区敏捷广场C1栋306,通过顺丰速运寄出运单号SF0250402591529的快件,内为人人租*台租借手机(价值8000元,有合同佐证),支付运费及包装费共15元,未保价(顺丰仅标红文字,未主动提醒高价值物品保价风险)。 1月5日查询物流,仅显示揽件无后续信息,联系快递员被告知快件可能丢失,顺丰网点及客服均以“核查中”拖延。1月7日,顺丰确认快件遗失,先后提出91元(7倍运费)、1000元、4000元赔偿方案,我均拒绝。顺丰以“未保价限赔”格式条款为由,拒按8000元实际价值赔偿,且以“公司未申请”持续拖延,未给明确方案。 二、申诉依据 1. 《民法典》第497条:顺丰限赔条款属不合理免责,应认定无效; 2. 《民法典》第833条:货物灭失应按8000元实际损失赔偿; 3.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未保价快件按民事法律定责,非顺丰单方限额; 4. 顺丰揽收后无物流更新、拖延核查致丢件,存在重大过失,无权限赔。 三、申诉诉求 1. 要求顺丰按手机实际价值8000元全额赔偿; 2. 要求顺丰退还快递费及包装费共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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