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内旗舰店拒退未拆封内裤袜子
网友保保_jGnuPAC3
已完结
天猫订单号:31***************51 。购买后:1.未试穿,未打开盒子,没影响二次销售。2.卖家说不给退是新规,为什么别人家可以退,就他家不能退。3.网购原本就看不到实物,内裤这个东西万一买来不喜欢觉得材质不好太薄太透的话,怎么办,难道不应该是商家想办法让大家不能试穿,工厂加工序就能解决的事,这样既能看到材质又不能试穿,为什么把麻烦转嫁给消费者。4.提示不醒目,点击最高的主图和标题都没有提示,仅在购买后留言不能退(谁买好了东西还看留言),还有详情页小字提醒(现在有几个消费者看详情页)。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两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后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商品:内裤作为贴身衣物,拆封试用后可能残留细菌或体液,二次销售会威胁他人健康。 2 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内裤的“卫生性”是其核心价值,一旦试穿即丧失“全新”属性,无法二次销售。 购买礼盒:内裤+袜子。袜子也不让退款,实在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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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投诉对象:天猫*台商家:蕉内旗舰店,企业名称:江西蕉内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号:31***************51
购买商品:内裤+袜子礼盒装
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期在该商家处购买上述商品,收货后因对商品材质、款式不满意(未试穿、未影响二次销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发起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但遭商家以“新规”为由拒绝,并称“内裤与袜子均不支持退货”。
二、投诉理由与依据
1. 商家所谓“新规”并无普遍约束力,其单方规定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
商家称“根据新规,内裤不退”,但同*台其他商家仍支持内裤退货,说明该“规定”并非*台统一*,而是商家自行设置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商家以“别人不退我也不退”为由拒绝退货,实质上是将其经营风险转嫁于消费者。
2. 商家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所谓“告知”不具法律效力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若商品属“不宜退货”类型,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而该商家仅在“购买后留言”及“详情页小字”中提示,未在商品标题、主图、下单页面等交易关键环节进行显著告知。多数消费者不会在付款后反复查看留言或仔细阅读详情页小字,此举明显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其提示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瑕疵。
3. 袜子作为非贴身卫生商品,捆绑“不可退”属典型霸王条款
商家将袜子与内裤捆绑销售,并统一拒绝退货,缺乏法律与逻辑依据。袜子与内裤的卫生属性、使用场景明显不同,其“不宜退货”的理由难以成立。此举涉嫌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交易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4. 消费者合理需求被漠视,商家规避自身责任
内裤作为贴身衣物,消费者在网购时确实存在“无法感知材质”的客观困难。商家作为经营者,本应通过**商品细节展示、材质说明、使用安全封条等方式提升购物体验,而非简单以“不可退”将责任完全推给消费者。商品完好未拆封即拒绝退货,实质是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检验权利。
三、核心诉求
1. 要求商家履行退货义务:商品(在未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2. 调查并纠正商家不合理的“不可退”*:督促商家对“不宜退货”商品进行显著提示,不得设置捆绑不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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