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学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费
网友保保_iMLwMX0U
已完结
我于2025年11月21日在抖音*台提交了成人自考信息,后来铭昊公司电话沟通报考自考专科+本科,说其是苏州大学还有南京河海大学有办公助学点,诱导我报名,还说报名学校没名额了催促我填资料报名,后来了解自考根本没有这些说法,后来又说自考很简单考试前一个月都是有押题资料的,结果都是一堆学*资料让我自己背,视频课程全是稿子读写,根本就是机器敷衍,【关键点是本人背了一门课程的资料去考试,发现给的资料里面大部分内容考试都没遇到过】简直就是不负责欺诈!后来网上查询了各种资料发现自考与他们说的情况完全不符意识到被*,花7980购买课程资料,后因个人原因加上其公司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退费。总学分7980,通过支付宝转账和被诱导签约的安心付分期已支付,3383.52元。一开始还说不给退费,强制要求下才提出退款要求扣除40%+的服务费共3641元,已经超出了我所支付的费用,而且我只开通了3门课程看了一个小时多一点,总计课程30多门却扣除这么多费用。
他们还在交完钱后才签署协议并且签署过程完全就是催促不让你关注这个协议,协议内容也全是霸王条款,协议签署的公司还不一样是铭昊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协议。
在实际支付时,被引导将费用分拆支付给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向 深圳市铭昊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1787.52元。向签约方 昊学公司 支付 1596元
提供主要教学服务的APP(“乐私塾”)却显示运营方为 铭昊公司
发票由签约方 昊学公司 开具,但金额为 7980元,与你实际支付的1596元严重不符,然而铭昊公司收款的1787.52元缺未开具发票。我发现上述主体混乱及发票问题后提出质疑,对方工作人员口头声称两家公司“是一起的”,但无法提供任何合法的关联证明(如授权书、股权关系证明)。本人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实两家公司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不同的独立有限责任公司,无股权关联。就此虚开发票问题和财务混乱问题本人已经实名举报至税务局。
因对方经营模式混乱且无法合理解释,你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对方依据协议中不公*的格式条款(第8.2.3条等),计算出荒谬的退费方案:声称已产生“40%的固定服务费”(3,192元)及课程费,总计需扣除3,641元。由于该金额已超过你实付总额,对方反而要求你补缴差价,并拒绝解除你与第三方支付*台“安心付”的分期协议,威胁将持续扣款。
投诉进度
消费保投诉平台自动完结
处理结果
很抱歉地通知您,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投诉并一直在积极跟进,但是由于未获得投诉品牌方的有效回复,我们不得不自动关闭该投诉。即使该投诉已经自动关闭,您仍然可以重新发布投诉,并向我们提供更多证据和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协助您解决问题。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昊学公司在仅实际收到1,596元的情况下,向你开具了7,9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严重不符,且与你未产生此金额的真实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协议第8.2.3条规定“报名7天后解除协议,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及课程、服务费用”,并据此计算远超实付金额的“成本”,意图侵吞全部费用甚至倒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3.刻意制造“合同方(昊学)、收款方(两家)、服务方(铭昊APP)、开票方(昊学)”主体分离的混乱局面,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使消费者无法辨识服务主体,且拒绝退还预付款。《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违法行为相互关联,共同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违法(无证),且经营过程存在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机构多次沟通无果,对方态度强硬;12315调解失败
已整理全部证据,准备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违法经营(无证、虚开)及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应全额返还款项。
诉求:请求解除合同。并还全部培训费 3,383.52元及关闭安心付分期贷款。
顺便代为联系机构,本人必将*磕到底,所有维权途径全部无发给到结果后,本人会用极端行为去这两家机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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