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未提示提前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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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年1月11日,本人在拼多多*台选购电脑一台,通过*台提供的银行分期支付功能(合作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交易,交易金额6896元,分期期数24期。分期详情页面仅标注“每期还款310.77元,含银行收取利息23.44元/期”,未以任何显著方式(如弹窗提示、加粗标注等)提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相关内容,也未提供分期业务完整合同供查阅。 2. 2026年1月18日,因商品质量问题办理退货,拼多多*台当日完成退款操作,6896元全额到账。但分期账单未自动结清,本人为避免后续利息产生,按*台及银行指引点击“提前还款”按钮,因事先未明确提示有违约金一说,所以不了解了此违约金和本人有关系。 3. 后续查询账单时发现,被投诉银行已扣除206元“提前还款违约金”。本人先后联系拼多多客服及银行客服沟通退费,对方均以“用户主动点击提前还款”为由拒绝退费,未就“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作出合理解释。 (二)违规依据及法律支撑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被投诉银行及拼多多*台未对提前还款违约金这一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应属无效。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3. 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各环节情况,投诉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被投诉银行未在业务办理时充分告知关键条款,已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4. 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如涉及信用卡分期):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等要素。被投诉银行未在分期前及还款时明确告知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对账服务及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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