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正艳美容店不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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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退款维权 委托方:张明月 189****8758 你方:亭湖区正艳美容店(明眸善睐眼部保健服务中心) 周正艳189****8758 一、 基本事实 委托人张明月女士于 2022 年 6 月 7 日、7 月 20 日分别向你方经营的 “亭湖区正艳美容店(明眸善睐眼部保健服务中心)” 支付1000 元、3000 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向你方个人账户转账 2955 元,以上合计充值款项为6955 元。 上述款项均为购买你方眼部保健服务的预付款。 因委托人工作发生重大变更,已无法继续前往你处接受服务,截至目前仅实际消费约 1000 元,剩余未消费款项为5955 元,委托人据此提出退款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