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要求全额退费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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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55730K。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0月2日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视频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以“公安机关会到我住所及公司去宣传”造成本人心里恐慌,并且催促要尽快签约否则被*钱财无法追回。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27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且专业律师应该知道刑法要求先刑后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拒绝承担应有责任,该所除收取27000元服务费外,还以“开庭费”名义收取2000元属无合理依据的加价,这两千元因法院驳回退回1600元。鉴于该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无效且存在根本过错,其为处理自身过错产生的部分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费要求:该所应全额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27000元。 投诉诉求: 1.责令该所与本人协商 2. 责令该所立即向本人退还人民币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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