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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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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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服务不符、霸王条款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98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因此提出退费请求
投诉问题
服务差/态度差、虚假宣传、乱收费
已完结
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服务不符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7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因此提出退费请求
投诉问题
服务差/态度差、虚假宣传、乱收费
已完结
投诉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
拿钱不办事拖一个月了一点进度都没有,群里二十多个人,不干活。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要求全额退费27000元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55730K。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0月2日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视频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以“公安机关会到我住所及公司去宣传”造成本人心里恐慌,并且催促要尽快签约否则被*钱财无法追回。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27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且专业律师应该知道刑法要求先刑后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拒绝承担应有责任,该所除收取27000元服务费外,还以“开庭费”名义收取2000元属无合理依据的加价,这两千元因法院驳回退回1600元。鉴于该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无效且存在根本过错,其为处理自身过错产生的部分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费要求:该所应全额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27000元。 投诉诉求: 1.责令该所与本人协商 2. 责令该所立即向本人退还人民币27000元。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虚假宣传、乱收费
处理中
楚法律师事务所收费后无服务要求退费
我于2025年8月12日在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事前找我要了2300元的费用,还是叫我网贷付款的,就是叫我报警,起诉,然后就等着,然后五个月没有任何消息,希望能够退费,毕竟他们没有任何劳动就得到2300,而且是在我已经被诈*的情况下,当时都没办法好好思考,就说一定帮我要回来,然后让我借网贷,希望能够退费,谢谢!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关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怠于履行职责的投诉信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长期不作为、失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进度告知义务,导致投诉人委托的案件长达数月未能立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 委托经过 本人因消费维权/民事纠纷事宜,于2025年10月先后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 2025年10月20日,签订《非诉服务合同》,委托其发送律师函,支付前期律师费人民币500元 。 2025年10月24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陈海波律师担任一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 二、 被投诉人的违规/违约行为 怠于履行代理职责,导致案件停滞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及第三条第1款规定,乙方应接受委托指派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尽力维护甲方利益 。然而,自合同签订至今(2026年1月),已过去数月,被投诉人迟迟未能完成法院立案工作,亦未采取有效法律措施推进案件,导致我的维权诉求被无限期拖延。 拒绝沟通,违反法定及约定的报告义务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乙方律师及助理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乙方律师及助理对甲方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 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涉事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出现“失踪”状态,对本人的询问不回复、不理睬。本人多次尝试联系询问案件进度,均未得到有效回应,最后却需要由我自行解决。 服务质量与其专业承诺严重不符 律所在合同中承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但目前的实际表现为收钱后不办事、不联络。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构成了根本违约。 三、 投诉诉求 鉴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及陈海波律师的上述行为,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含非诉服务费500元及诉讼代理费1500元) 。 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被投诉人怠于履行职责、推诿拖延、无法联系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恳请贵单位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事务所退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售后服务欠缺
处理中
楚法律师事务所收定金后失联
我于2025年八月29通过微信与该事务所交流进行经济纠纷案件 先交400定金进行处理案件,结果该事务所一直拖延不办事,现在已经彻底不理人失联,我通过微信投诉也一直在拖延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楚法律师事务所服务失职拒不退款
本人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互联网加到楚法律师事务所邓律助微信(企业微信号,实名为**超,编号vc179e184c1e),其承诺我可以恢复执行要回欠款,8月12日签订合同,支付1000元,尾款5%。现申请退款1000元,理由如下:一、在服务期间,楚法律师事务所从未主动做任何事情并向委托人汇报进展,导致目前过了5个月,没有任何进展,案件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楚法律师事务所邓律助后续发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三、签订合同后,将我拉入一个看似一个团队的群聊,其实里面的律师没有做过任何事情,只有没有正式律师资质的所谓的“律师助理”简单回复几句。执业律师完全缺位,导致我购买专业律师服务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四、微信群中的所谓的律师负责人频繁更换,随意拉个人进来,就告知是这个案子的负责律师;下次交流的时候,又换一个人,完全就是将代理案件作为儿戏。 五、执业律师仅挂名,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应当“亲自承办业务”、“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情况”等规定,试问律师隔三差五换人,怎么可能会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六、代理时留的5个号码,售后服务热线3个(188****0795、188****0795、188****0795),监督投诉2个(027-83322112、188****0795),这5个号码,前四个拨打从未有人接听,最后一个号码已易主,合同中第十一条提供的售后服务号码:188****0795是空号。 导致委托人现在没有途径可以联系到楚法律师事务所。从此也可以看出,从一开始签订合同到代理,楚法律师事务所就存在欺诈行为。七、申请退费困难,向其说明申请退费,一直推脱直到不回复,性质极其恶劣。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服务问题、售后服务欠缺
处理中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及服务不符
投诉对象: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55730K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很容易解决”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1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拒绝承担应有责任 该所除收取8000元服务费外,还以“阻断合约”名义收取1000元。鉴于该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无效且存在根本过错,其为处理自身过错产生的部分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费要求:该所应全额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1000元. 投诉诉求: 1.责令该所与本人协商 2. 责令该所立即向本人退还人民币100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楚法律师事务所服务缺失及霸王条款
我于2025年8月9日支付1200元律师费用,交完款后,就让我签订了一个合同,当时被诈心里很急躁并等着主任对接就没有仔细看合同具体内容,随后让我加另一个律师助理,将我拉入一个有9人的微信群,他们又要了一遍证据截图转账资料,告知我收到让我等待处理,里面基本上大部分都是律师助理,从签订合同到至今,我本人多次都在群里问有什么进展,然而每次要么不回复,我本人看不到案件一点进展,律所也没有提供律师服务,基本上我不问他们就不会主动找我,期间我多次询问也不回复,微信和电话不回不接。在此期间律所并没有给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且一直以缺乏材料为借口,而且合同主体利益都偏向于对方律所,合同整个霸王条款,里面的服务内容也不符合所收1200的价格,且并没有正式律师为我服务,我的诉求是退回1200元费用,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服务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