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生美容店无资质医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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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01月16日前往被投诉方柏生·BΛISHENG(万科国际店)美容美发店消费,店员以“香港资深医美老师坐诊”为由,向我推销医美项目。推销过程中,店员夸大项目效果,声称该项目能快速实现“嘴唇开运”等功效,且强调“香港老师技术独家、效果有保障”,却未向我公示项目定价依据、未提供明码标价清单,也未告知该店及所谓“香港老师”的医美相关资质。事后嘴角开始过敏,店里一直未出示使用产品。 在店员持续诱导下,我最终支付*5万元购买该医美项目。事后,我通过咨询正规医疗机构、查询市场同类项目价格,发现该项目市场合理定价仅为1万元左右,被投诉方收费虚高幅度达200%-400%,存在明显价格欺诈。同时,我进一步核实得知,被投诉方作为普通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开展医美项目的资质;其外聘的“香港老师”也未出示内地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美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及执业地点注册信息,且未在大陆合法注册执业,被投诉方全程未履行资质告知义务,属于虚假宣传医师资质、非法开展医美服务。 该行为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公*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 二、投诉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3.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投诉诉求 1. 要求被投诉方柏生·BΛISHENG(万科国际店)美容美发店全额退还我5万元消费款和之前预付款未做项目款项;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被投诉方支付三倍赔偿(15万元); 3.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被投诉方无医美资质经营、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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