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虎门店擅自外送维修致发动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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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判令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发动机维修费用共计约人民币1.8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维修票据确定);因途虎门店擅自将车开出店外不规范操作导致原告发动机严重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法欺诈行为赔偿退一赔三共计:7000+7000*3=28000元。 2.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人民币 万元(需有评估报告); 3.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4.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经过 2025年5月18日,原告将车牌号为粤R25B67宝马X6(车架号:WBAFG2105DL956463)送至被告二经营的途虎养车工场店(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五路山语花庭6栋107-110号)进行维修。双方约定维修项目为正时链条、偏心轴滚针轴承、偏心轴、偏心轴伺服电机马达维修费用为7000元,原告现场支付。 核心争议事实: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罗丹枫及店长陈威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车辆开出店外,送至非途虎体系的外部维修点进行维修作业及进行其他操作导致原告发动机严重损坏。该行为严重违法及违反维修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损害后果:车辆在被告处维修后,原告取车使用不久即出现严重故障发动机异响、变速箱顿挫、电子系统故障、五-六拉缸严重等。经确认故障系因被告违规操作、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工艺不当等原因造成,且与店长私自外修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被告的违约与侵权行为 1. 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二作为维修服务提供方,负有妥善保管车辆、按约定维修、保障维修质量的合同义务。店长私自将车辆开出店外维修,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告知维修地点、维修内容、维修人员资质等信息,严重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构成根本违法、违约。 2. 侵权行为:被告擅自将车辆开出店外,侵犯了原告对车辆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外部维修点使用不合格配件或不当维修,导致车辆出现严重故障,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主体认定:被告一作为途虎养车总公司,应对其加盟店或直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