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很忙销售蟹味棒含异物(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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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6年01月29日,在该商家购买盐津铺子蟹味棒食品,散称总价3.88元。购买后发现食品内有虫子(异物),包装完好、在保质期内,属于混有异物、污秽不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商家沟通,对方以“商品经过正规检验、不知情,”为由拒绝依法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48条,现请求:1.全额退款3.88元;2.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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