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涉嫌构成民事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致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3)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结合我提供的材料,该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1.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虚构事实):
o 虚构“最后机会”:反复宣称“非社工专业最后一次机会”、“*改革前最后一期”、“各省市名额仅800个且即将报满(如‘剩余4个’)”,以此制造紧迫感和稀缺性,诱导我快速决策。
o 虚构“考试捷径”:声称VIP班“只学精准180个必考点”、“考前下发密测卷”,暗示其掌握考试内部信息或题目,这种宣传不仅虚假,更涉嫌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o 虚构“包过”承诺:以“保障一次上岸”、“98%以上通过率”、“稳稳的一次过”等绝对化用语,对考试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这与教育培训的客观规律严重不符。
o 虚构“高额回报”:承诺“拿证后领取5600补贴”、“每月额外补贴800元”、“推荐不对外招聘的优质高薪管理岗位”、“兼职月入两三千”等,这些是典型的利诱式虚假承诺,缺乏任何事实依据。
2.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o 未向我说明,其所宣传的“密测卷”可能涉及考试违规,其承诺的就业、补贴等并非其法定或合同义务,存在极高的兑现风险。
3. 致使我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
o 正是因为听信了上述关于“最后机会”、“捷径”、“高回报”的虚假宣传,我在恐慌和诱惑的双重驱动下,违背了对课程内容、考试难度、回报预期的真实判断,先后支付了基础班和VIP班的费用。
4. 造成我的财产损失:
o 我为此共计支付了3259元(259元基础班 + 3000元VIP班),这是直接的财产损失。
总之: 该公司的销售行为模式,完全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其核心目的并非提供真实、有效的教育培训服务,而是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获取我的财产。我可以主张其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及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所以,我要求该公司立即向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