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拒认商业保险病退致全额退款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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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海南航空公司,我在携程购票,问题是我病退却不给全额退款仅按自愿退票处理。具体情况为我在携程购买了两张海南航空的机票(订单编号1128145****52830),26年2月2日从北京飞大连,乘机人为姜红和田泽朵(系母女关系)。起飞前田泽朵生病了,用商业保险去医院给孩子看病,所以发票不开给个人,医院直接开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给提供理赔单。申请海南航空病退,因为没有发票,被拒绝,航司只按自愿退票进行退。但我有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理赔单和检查明细等全部资料证明确实生病了,就是因为使用商业保险看病所以没有发票。 我投诉的核心是因保险公司直付流程导致医院未向您个人开具发票,形成了“有医疗事实、无标准凭证”的困境。投诉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我的病退申请,实质上是因突发疾病这一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无法按原计划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从而主张解除合同。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审查我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事由的真实性与严重性。在我已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直接证明病情材料的情况下,仅因发票形式问题拒绝认定病退,构成对合同解除请求的不当阻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果】 我因病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解除后,我有权请求航空公司恢复原状、即退还已支付的票款。航空公司以“自愿退票”进行处理,实质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将法定解除降格为自愿解除,这直接影响了我的财产权益(退票费用更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我与航空公司之间通过购票、退票等行为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该规定不能排除您在因法定事由(如疾病)解除合同时所享有的权利。当合同条款(如需发票)与法律规定的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时,该条款的合理性存疑。 我所持有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理赔单和检查明细等材料,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以下事实:疾病真实存在: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我孩子患病事实的直接证据。 治疗事实发生:检查报告、检查明细证明了我为诊断病情而接受了相应的医疗服务。 费用已由保险覆盖:理赔单是保险公司对我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并支付的书面凭证,直接证明了费用由保险承担。 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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