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潍坊中支代操作投保及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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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投诉书 投诉人:张成明 身份证:37****198****12410 联系电话:198****1241 被投诉机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被投诉机构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 5922 盛华园小区 1# 综合楼4层 投诉所涉保单号: 1. 2010011006246020 2. 2010011006711409 3. 2010011006396554 事实与理由陈述: 本人于2020年在被投诉机构处购买了上述三份保险产品。*期,本人发现该投保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本人在非真实意愿下订立合同,具体事实如下: 1. 销售人员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为本人前妻,其身份与本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销售过程中,被投诉机构未对此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任何风险提示或采取有效回避措施。 2. 投保过程非本人操作,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投保过程中,业务员在未向本人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退保损失等核心内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本人手机完成全部投保操作。本人未亲眼审阅合同条款,这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规定的“销售可回溯”及“如实告知”原则。 3. 证据与沟通确认:本人已与y业务员进行沟通,其已承认存在误导夸大,虚假宣传,当时系其拿着本人手机操作,且未让本人看合同。该事实本人已通过通话方式固定证据。此外,投保后,本人未收到被投诉机构就该三份保单对新单进行的有效提示和说明,导致该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综上所述,由于被投诉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严重失职,其业务员存在代操作、误导夸大,虚假宣传,未如实说明合同内容等违规行为,侵犯了本人作为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致使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 投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核查上述事实,认定该三份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存在重大瑕疵。 2. 请求责令被投诉机构对本人的三份保单撤销合同,并退还所交全部保费。 3. 这种“坑熟”情况并不是个例,请求依法对被投诉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以正视听 此致 投诉人:张成明 2026年2 月 27日 补充说明:被投诉机构现已改名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303号新建业大厦1-3层 备注:因音频无法上传,我录屏之后上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