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拖延推诿:中青基石教育拒解约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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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3月8日经人介绍在中青基石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报考了湘潭大学的成考专升本业务,共花费8800元,前期沟通的杨某极力表示相关考试非常好过且完全没有提到有更换学校的可能性。在报考完成后相当一段时间(3月至9月)也没提提到有关更改报告学校的问题,相关的班主任在此期间更换多次,一度让我搞不清楚该联系谁。 23年9月13日,蒋某通过电话联系我后通过微信指导我报考,此时我才发现报考学校于此前完全不同,是广州软件学院而非湘潭大学。由于此时我在广州工作,深圳居住证失效,此次报考未能成功。此后,另一位中青教育工作人员荣某电话联系我,向我推荐其他的报考项目,但由于需要继续加钱,我没有同意,询问他有关是否可以更换其他学校报考也没有进一步的回复。 此后的24年和25年,中青方面只电话询问我是否报考,但绝口不提报考学校与合同不符且不提供相同等级的学校和专业供我报考。25年12月底,我联系中青方面最*一次联系我报考的邹某,表示想要退款,其一开始表示是个人原因不能退款。在我拿出合同截图、此前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报考记录等信息后,表示要向上级请示,我表示理解,但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此后我询问也没任何回复。鉴于以上原因,我于2026年1月27日凌晨在新浪网的黑猫投诉*台发起了相关投诉,在投诉审核通过后,中青基石教育仍未联系我进行任何协商。此后在i深圳投诉后,其中一人在2月4日联系我了解情况,并承诺上报相关人员晚点与我联系,但一天后就表示他们已经放假只能年后处理。此后正常上班的2月24日见他们仍没有任何处理迹象,我再次联系,她告诉我说相关人员要元宵节后才上班。在我继续等到元宵节后又以在忙,在外面等各种理由拖延,不处理我退费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合同中限定特殊条件才退费的条款,排除了我的正常解约权,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相关合同不得强制履行,我有权解除并要求退还未消费费用。希望与该机构解除合约,退回所交全部学费8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