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途虎养车(线上商城)超时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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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6 年 1 月期间,在途虎养车 APP 下单购买了 4 条东风轮胎(DSS02 235/55R18),并前往指定门店 “途虎养车工场店(广州金山谷意库店)” 完成安装。 四笔订单详情如下: 订单号:TH11***************07 订单号:TH11***************17 订单号:TH11***************56 订单号:TH11***************52 上述每一笔订单的详情页均明确标注活动规则:“【安装返 50 元 E 卡】在 2026 年 1 月 1 日 - 1 月 31 日期间,在指定门店下单,订单完成后发放”。本人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完成全部 4 条轮胎的安装,订单状态均显示 “交易成功 / 已安装”。 截至投诉之日(2026 年 3 月 7 日),所有订单均已超过承诺兑现期,被投诉方(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宁路 131 号)未发放任何一笔 50 元 E 卡,经多次沟通仍拖延推诿。 被投诉方以 “返现” 为噱头诱导消费,却在消费者履行义务后拒不兑现承诺,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现请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责令商家立即履行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诺不兑现:途虎养车 APP 订单详情页明确标注 “安装返 50 元 E 卡”,四笔订单均已完成安装,但商家未发放任何 E 卡,且多次沟通后仍拖延推诿。 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商家以 “返现” 为营销噱头,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轮胎并完成安装,却在消费者履行合同义务后拒不履行返现承诺,构成虚假宣传。 合同违约:消费者已按要求完成轮胎安装,商家应按约定发放 E 卡,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合同履行相关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交易权及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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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决,途虎养车,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第2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2. 第55条(赔偿核心):有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3. 第56条(行政处罚):虚假宣传的,可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定性依据) 1. 第6条:经营者不得用虚假商品说明、欺*性价格/优惠、虚构诱导等方式销售。 2. 第16条:实施第6条行为且无法证明非欺诈的,直接认定为消费欺诈 3. 《广告法》 1. 第28条: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2. 第55条: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无法计算的,处20万-100万元罚款。 4. 《民法典》(合同违约兜底) 1. 第509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你的订单承诺属于合同内容)。 2. 第577条:不履行/履行不符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第186条:违约同时侵权,可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优先选消保法55条惩罚性赔偿)。 1. 商家以“送50元E卡”为促销允诺,你完全满足活动条件,构成合同义务(《民法典》509条)。 2. 拒不履约且恶意拖延,经多次投诉才返还,属于消费欺诈(《消保法》55条、《处罚办法》16条)。 3. 以虚假允诺诱导交易,构成虚假宣传(《消保法》20条、《广告法》28条)。 1. 认定商家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依据《消保法》55条,判令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3.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适用《消保法》56条、《广告法》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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