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孚教育未告知14天无理由退款的关键条款而签电子合同
网友保保_sMvmok7W
本人于2025年11月23日前往贵机构珠江新城中心咨询英语课程。在销售人员的持续话术下,当场支付课程费人民币35549元(下称“该课程”),签署电子合同。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销售未履行重要条款告知义务,侵犯本人知情权 销售人员自始至终未告知“自付款之日起14日内申请退款,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这一关键条款。直至2025年12月1日我与销售人员沟通时,反馈费用太高且怕自己学不会,表达过想退费,但在知退费要20%违约金后,并且说2年课程更划算,时长更长,更能学会,所以在2025年12月7日再次到机构时在销售的劝说下又升级成了2年课程,再支付了17100元。到2026年2月下旬,因工作原因,觉得课程不合适,故办理停了一个月的课。到2026年3月6日,还是觉得课程课时不合适,本人最终是确定申请退课退费。直至2026年3月10退费人员给我打电话时我才知悉“自付款之日起14日内申请退款,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该规则的存在。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贵机构将“14天无理由退款”这一对消费者极为有利的条款、销售时未作说明,签署的格式电子合同(需滚动页面或点击链接查看),所以认为该违约金条款不应对本人发生效力。 三、 现本人正式要求退款,贵机构应扣除相应已发生月份的课程费,但不应扣除剩余总课程费的20%违约金 。四、关于退费*提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英孚教育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提示“14天全额退款”条款(需滚动页面或点击链接查看),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立,要求按实际服务情况协商退费,所以本人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因未履行告知义务,错过了本人在14日内可主张的权利,贵机构无权依据未尽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扣费。 综上所述,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请机构办理剩余课程退款,但不应扣除剩余总课程费的20%违约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