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哈换电滥用格式条款重复扣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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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小哈换电用户,长期以按天续费、商业套餐方式租赁使用电池,电池始终外观完好、功能正常,无任何物理折损或损坏。 自使用该服务以来,*台已先后4-5次以“换电套餐到期后未归还电池”为由,将我正常续费租赁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约,强行收取违约金。2026年03月12日,*台再次以此为由要求我缴纳违约金,经与客服沟通,对方以“超出24小时续费”“曾豁免过一次”为由拒绝撤销。 本人认为:*台将“按天间隔续费”等同于“套餐到期未归还电池”,属于对租赁行为的错误定性;其“未归还电池=电池折损=违约金”的规则,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台多次恶意扣费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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