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馆擅自搬迁致不便,拒退预付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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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本人于抖音直播间购买了在位于东城区东城中路东城路段208号1004室的清.瑜伽普拉提馆的1980元45节的课包并线下核销使用,但该瑜伽馆却在未有任何告知的前提下利用2026年1月1日元旦假期期间搬迁至现在位于莞城区东纵路莞城段111号6号楼332室的清屿普拉提工作室(东莞市清屿瑜伽有限公司),本人因距离问题以及场地简陋、课程安排不合理等原因提出需要退费,但该瑜伽馆负责人拒绝退费。 根据《最高法院预付卡新规》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说,本人符合提出解除该消费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15次课时费用6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