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酒店未入住大幅降价拒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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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猪酒店未入住大幅降价投诉函(附法律依据图片视频) 投诉对象:飞猪旅行*台及对应酒店商家 订单信息:订单号:27***************50、入住日期:2026年3月24日-3月27日 共计3晚、 酒店名称:普吉岛海滨套房-Centara旗下(Waterfront Suites Phuket by Centara)、原支付金额:4397.85元、现未入住同房型售价:2669.10元,差价:1728.75元 本人于2026年3月18日在飞猪预订上述酒店并全额支付,(3月20日发现)尚未入住,同房型、同入住日期价格大幅下降,订单无法取消重订,与*台多次协商后仅能补偿500元差价,*台拒绝按新价结算或合理退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根据: 1.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等、公*、诚实信用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交易条件。飞猪*台及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大幅降价,导致本人支付价格远高于市场实际价格,侵害了本人的公*交易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交易。*台在本人预订后短时间内大幅降价,且未主动告知价格变动,涉嫌通过价格差异误导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 4.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台“预订即锁价、不退不改、不补差价”为格式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且不合理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应认定无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飞猪*台作为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提供合理价格的服务,应退还差价或承担相应赔偿。 6.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单方不合理变更合同核心条款,未入住前提下擅自维持高价、拒绝调价,构成违约。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存在价格误导、虚假定价,涉嫌价格欺诈,可主张退差价+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本人诉求:合理公正还消费者合法权益,退差价1728.75➕3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