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诱导消费且瞒报黄金克重
网友保保_BXOxCcki
2026年3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在九江市浔阳区信华广场2栋1006号的中国珠宝国潮店,店员在我不愿意购买一口价黄金的情况下,以“一口价黄金可以等价换克重金饰”的话术诱导我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我以3.99克24k黄金以及人民币72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796元)购买钻石戒指,后查询黄金部分纯度为18k、戒指总重量为3.96克。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我在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店员未告知金重,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且质保单上面也仅标注总重量。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4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33条1款。 诉求:1、退还我用以置换戒指的3.99克24K黄金及人民币720元;2、我向商家退还一口价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