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电视保修期内拒修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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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2年4月购买创维70A9液晶电视,2022年12月(商品保修期内)电视出现屏幕闪烁故障,随即向创维官方售后报修。但售后在未上门、未与本人沟通、未解决故障的情况下,无故关闭报修工单,导致故障持续存在、未得到任何处理。 2026年,该电视因前期未解决的故障持续恶化,彻底黑屏、无法开机,完全丧失使用功能。本人再次向创维售后申请维修,被投诉方以“商品已过保”为由,拒绝履行任何维修、赔偿义务。 本人认为:首次故障发生在保修期内,被投诉方未履行法定维修义务,是导致电视故障扩大、彻底损坏的直接、根本原因,属于严重的售后履约失败,无权以“过保”为由免除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法):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经营者负有法定维修义务;因经营者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故障扩大、二次损坏的,经营者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超过三包期限为由免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投诉方未履行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售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核心证据 1. 2022年4月的电视购买凭证、发票; 2. 2022年12月的报修记录、创维官方客服确认“工单关闭/未上门”的沟通记录; 3. 2026年电视彻底黑屏、无法开机的实物照片、视频; 四、投诉说明 被投诉方在保修期内无故关闭报修工单、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导致商品彻底损坏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三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正式要求被投诉方正视自身责任,在收到本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与本人联系,就免费维修/换新/退货退款方案达成一致,否则本人将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