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银行异地冻结账户且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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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4月7日18:46,本人的微信支付、支付宝和一张招行卡(为工资卡)被冻结无法使用,查看后是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文书编号:(2026)川7101执保508号)下达的冻结指令。 一、本人第一时间联系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02*******76),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在冻结通知只有此一个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无数次尝试后最终获得对方告知是因为本人网贷逾期(本金7000元))被四川新网银行联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冻结微信、支付宝和一张招行卡。由于本人一直居住在湖北十堰, 户籍地为湖北武汉,通过携程金融与新网银行签约的属地也是武汉,手机号也从来没有更换过,无法到访该法院,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导致我现在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了,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服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并未查询到本人名下的任何法律执行文书 三、本人在多往求方求助下终于联系到新网银行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留下代理律师电话(丁律师199****3924),并委托人联系到新网银行客服,跟对方表达了还款意愿,表达会将新网银行的贷款纳入还款计划,目前只是暂时困难,虽然有劳动收入和银行流水,但是本人有在读子女和70多岁的失能老人需要扶养,故申请暂缓或分期,请求对方在法院解除我的冻结。但对方态度强硬,不容我任何协商解释,并要求我一次性还款结清才能解除。本人通过核算,我在新网银行借款的实际年利率超出了24%, 属于违规。 四、新网银行到没有管辖权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诉讼,异地并网络执法。本人未收到任何传票告知或裁定书, 无法应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导致生活困难,我要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人所在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按照户籍地管辖还是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人都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银行卡限制。 综上所述,本人对自己言行负责,新网银行和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还在没给我任何通知情况下,冻结我微信及银行卡,我已经无法生活,还可能造成我的老人失护子女失学。请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解除我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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