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科颜欺诈营销并销售非法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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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诈营销过程:2026年4月9日,该店(宁波伊莲百丽,收款方:杭州肌肤医生护肤中心),工作人员以“免费送护肤品”为诱饵,引入店内,在店中使用一台号称“韩国进口”的面部除螨仪进行检测,把螨虫吸到表皮,半张脸是黑斑,我问能洗掉吗,店员说用水洗不掉,制造严重皮肤问题恐慌。在本人精神受压、非理性状态下,诱导本人支付了5800元及后续费用,合计6006元。所有款项均通过扫码支付至“杭州肌肤医生护肤中心”账户。 2. 经营非法化妆品:该店最终提供的核心产品为“纹颜新活修护乳”。经本人系统核查,发现其违法事实确凿: ◦ 实物标签违法:该产品实物瓶身未标注任何化妆品备案编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成分、使用期限等法定信息,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定义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非法化妆品。 ◦ 产品备案已注销:本人在*药监局官方“化妆品监管”App系统查询(共检索到14条记录),商家提供的“呼颜本色纹颜新活修护乳”(对应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38)备案状态为“已注销”。 ◦ 系系统性违法:关键证据显示,由同一生产企业“广州玫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整个“纹颜新活”系列产品(包括修护乳、修护冻干粉、胶原精华液等)备案均已注销。这证明商家并非偶然失误,而是故意经营一条已整体退出市场的非法产品线,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综上, 被投诉方行为已同时违反: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消费者。 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构成经营非法化妆品(销售已注销备案且标签全无的产品)。 投诉举报请求: 1. 全额退款:责令退还因欺诈收取的全部款项6006元。 2. 惩罚性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 3. 立案查处:对其系统性经营非法化妆品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立案,从重行政处罚,吊销相关资质。 4. 现场稽查:请求对其经营场所突击检查,核查库存及进货记录,彻底铲除违法产品线。 电话不确定,用了宁波唯一一家的电话,那家天一广场旁的(伊莲百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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