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无证据拒退二手相机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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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6年3月22日在转转*台自营购买二手相机一台,订单号【填写】,支付金额1858元,3月25日签收。3月31日(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期内),本人将相机、原装配件及包装一并打包,通过顺丰快递寄回至*台指定退货地址,快递单号【填写】,*台于4月3日签收。 4月5日,转转*台以“*台发出的相机与退回的相机IMEI码不一致”为由,拒绝退款,并私自关闭售后单。本人立即核对发货时拍摄的相机照片及退回前拍摄的照片,通过图片对比可以清晰证明:退回相机上标注的IMEI码与发货时的IMEI码完全一致。*台所声称的“IMEI码不一致”与事实严重不符。 本人持有顺丰快递小哥取件时拍摄的相机照片,以及自己留存的发货前、退货前相机IMEI码照片,足以证明本人退回的即为*台发出的原机。本人多次要求*台提供其声称“不一致”的比对依据(如发货出库记录的IMEI码、签收时扫描的IMEI码等),*台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仅重复“IMEI码不符”这一结论。 受损情况: 本人已支付1858元货款,相机已被*台签收,但*台拒不退款,导致本人钱货两空。同时,*台私自关闭售后单,本人无法通过*台正常渠道申诉维权。 争议焦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21条,经营者以商品与发出不符为由拒绝退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台声称“IMEI码不一致”却无法提供任何比对证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同时,*台私自关闭售后单,切断消费者维权通道,违反《电子商务法》第59条。 具体诉求: 要求转转*台在3日内全额退款1858元; 若*台坚持“IMEI码不一致”,请提供发货出库时的IMEI码记录及签收退货时的完整开箱监控,以供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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