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藤之恋无据封禁7天且客服拒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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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经过 本人系青藤之恋App的注册用户,一直遵守*台规则,正常使用该*台进行社交互动。 [填写具体日期,例如:2026年4月9日 17:55],本人收到*台系统通知,称“您被其他用户举报,经*台审核,现做出限时封禁-7天,‘使用过程中请勿发布任何广告引流信息!’”(证据1:封禁通知截图)。 本人从未在任何聊天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私聊、村口广场等)中发布过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引流信息。为澄清事实,本人立即通过App内客服渠道发起申诉,要求*台明确告知: 具体是哪一条聊天内容被认定为“广告引流”; 该内容的发布时间及对话对象; 依据*台哪一项具体规则作出的判定。 然而,客服人员“杨梅”仅以“已经反馈申诉了哦”“有结果会给您留言的”“给您带来不便了”等标准话术反复回应,始终拒绝提供任何实质性解释或证据(证据2:与客服聊天记录截图)。截至投诉发起之日,*台既未提供任何违规证据,也未给出合理解释,其“封禁7天”的处罚决定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二、投诉理由 封禁理由模糊,缺乏事实依据 *台仅以“发布广告引流信息”这一概括性表述作为封禁理由,未提供任何具体聊天记录、时间、对象等可验证的证据。本人明确要求提供后,*台仍拒绝说明,属于典型的“无据处罚”。 违反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账号作出封禁等处理的,应当告知用户处理的具体理由。青藤之恋仅给出笼统理由,且拒绝提供违规内容详情,已违反上述规定。 客服推诿,拒绝保障用户申诉权 本人多次通过官方客服渠道要求核实与申诉,客服始终答非所问,未对封禁依据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实质上剥夺了用户的正当申诉权利。 涉嫌使用不公*格式条款 *台用户协议中若仅模糊规定“禁止广告引流”,而未明确定义何为广告引流、未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罚程序,则该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投诉请求 要求青藤之恋*台立即提供本人被判定为“发布广告引流信息”的全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聊天内容截图、发布时间、对话对象、*台规则依据); 若*台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要求立即解除对本人账号的封禁,并清除相关违规记录; 要求*台就客服推诿、不依法告知的行为向本人作出正式道歉; 建议监管部门对青藤之恋*台同类封号处理机制进行核查,督促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