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支付宝终端设备故障
网友保保_T9dKiz64
被告: 大连鑫栎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MABYAJAT5L。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龙西园3号9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有,职务:董事。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2500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即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3.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6年2月14日,通过支付宝小程序“(鑫栎讯享-HITOI)”向被告购买手机一部,支付价款2500元。该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为“全新无瑕疵”手机。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所购手机实为翻新机,与宣传严重不符。经与被告交涉,被告同意换货,但第二次寄送的商品仍为翻新机。此后,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退货、退款及索赔事宜,被告均“已读不回”,拒绝处理。原告亦向支付宝*台投诉,但未获解决。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翻新机冒充全新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