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商家虚假发货+发错货,*台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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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6年3月19日、20日、 29日,在拼多多“简尚坊服装店”(经营主体: 广州天河精玫网络贸易商行)下单3款标注“15天内发货”的预售裤子,对应订单号:260319-52***********38、260320-28***********38、260329- 21***********38,合计实付181.50元,三份网络合同合法有效。订单履行期间,本人多次通过*台提醒商家按约发货,商家均已读不回,未告知任何发货异常。直至3月31日(距最早订单发货截止日不足36小时),商家才统一发货,未经本人任何同意,擅自将3份独立订单合并为中通快递78591557876003号包裹,并在快递面单上虚假标注“合并订单3单、总计3件”。4月2日实际仅收到1件与全部3份订单款式、尺码均完全不符的错发商品,少发2件,三件订单全部发错。“标3发1”系有预谋的虚假标注,构成欺诈。本人无任何过错,全额支付货款却未收到约定商品,财产权益受损,为等待发货,多次沟通维权,整理证据,提交投诉,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商家毫无诚信的欺诈行为及漠视消费者的恶劣态度,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消费权益。本人于4月2日中午收到包裹,发现问题后,当日中午第一时间就向商家反馈了全部问题,商家全程以“仓库核实”恶意拖延,截至目前,商家始终未提供任何打包监控、发货称重、出库清单等能证明其按约发货的有效证据,仅单方面提出退货退款,全程绝口不提法定惩罚性赔偿义务。本人多次申请*台介入,*台无法提供判定规则,未对其虚假标注行为作出任何处罚,仅强制推送退货退款方案,完全偏袒商家。四、争议焦点 1.商家有15天备货期且期间多次提醒,仍在发货截止前最后时刻虚假标注发货数量,事后拒不举证,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消费欺诈2. 商家仅提出退货退款,是否可以免除其因欺诈行为应承担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3.商家利用小额订单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心理批量欺诈,是否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具体诉求:1.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本人货款181.5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4.50元;2. 对被投诉人虚假标注物流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3.责令拼多多*台立即对该店铺进行处罚,并有明确的处罚告示。4. 书面回复本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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