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人才虚假宣传诱导缴费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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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我在抖音广告中看到学历提升招生信息,对方以仅剩98个名额为由诱导我报名缴费。我通过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共支付690元,微信的是:王丽丽老师,她说她是苏州市电脑人才培训中心的老师,王丽丽发我的官服收款码,我支付是:苏教成人高等助学单位,商户全称为:苏教人才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本次合同签订主体为苏教人才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两公司名称高度相似、涉嫌主体混淆、误导消费。 2026年4月10号,我发现该机构存在大量负面投诉,当即申请全额退款。未接受任何实质性服务,机构无实际服务,拒不退款,一直拖延,微信不接,拒绝沟通 1 :2026年3月23号支付金额690元,4月13号给我开了一张13800元的发票,发票金额和我支付金额不对、税务违法:商家虚开发票、票款不符,属于严重税务违法行为,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偷税漏税行为; 2:本人全程未同意办理任何消费贷款,明确仅接受自费分期;机构未经本人任何授权,私自违规办理贷款,且该笔贷款资金从未进入本人任何银行账户,直接由放款方划至培训机构,借贷关系对本人不生效,本人无任何还款义务。同时机构存在虚开发票、主体混淆、虚假宣传、恶意扣费全套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4月10号——4月15号和企业微信:苏教人才教务叶老师(苏教人才关联主体)本人申请全额退款后,机构拒不退费,收取总金额的70%手续费,反而无理要求本人额外缴纳8970元,属于典型无效霸王条款、恶意扣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未接受任何实质性服务,机构无实际服务成本,该要求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机构立即全额退还690元、撤销无效贷款、消除征信不良影响。 4:苏州市电脑人才培训中心与苏教人才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俩家企业电话打不通,苏教人才的邮箱显示不存在,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方存在隐瞒贷款诱导消费、虚开发票、主体混淆、虚假宣传、恶意扣费全套违法违规行为,且本人未接受任何服务,相关霸王条款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本人无还款义务。 依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本人未享受任何有效服务,有权要求全额退款。现要求上述两家公司立即全额退全还690元费用,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停止虚假宣传与恶意扣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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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的是苏州市电脑人才培训中心的是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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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说不用管,并没有告诉我这个软件是贷款的销售全程隐瞒贷款软件及贷款事实,未经本人授权私自办理消费贷,属于消费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借贷关系对本人不生效,本人无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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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全程隐瞒贷款事实、违背本人明确意愿私自办理消费贷,贷款资金未进入本人账户,属于消费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规捆绑贷款的严重违法行为,借贷关系对本人不生效,本人无任何还款义务。 我问了对接销售人员她说不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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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定性:违规捆绑消费贷+恶意违规操作,销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培训贷违规套路,侵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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