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同城快递员未验身份擅自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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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伊莞尔 联系电话:176****9696 涉事企业:顺丰速运 快递员:杨鹏飞 166****4621 运单号:JS80*********62、SF65*********17 收件地址:上海市隆昌路362号 收件时间:2026年4月13日 申诉内容: 2026年4月13日,本人上海同城快件(JS80*********62、SF65*********17)由顺丰快递员杨鹏飞派送,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本人不在场,快递员仅凭陌生男子念出取件码就交付快件,未核实对方身份、未拍照留证、未与本人电话核对确认,未要求签字,无任何有效签收凭证,导致本人未收到快件。取件码是取件凭证,不是身份凭证,谁都可能听到或捡到,不能作为合法交付依据。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应投递至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并当面验收;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无有效签收凭证视为未完成投递,取件码不等于身份凭证,不能作为合法交付依据,顺丰速运应承担全部责任。本人已留存物流截图、与快递员沟通录音等完整证据。 申诉诉求: 1. 立即找回快件并送达本人; 2. 无法找回则全额赔偿快件费用及运费;快件损失费28374+运费37=28411 3. 责令顺丰整改违规派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