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店商家售假欺诈且拖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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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由:微店*台商家「Jiuzl 旧子」销售假冒Stone Island(石头岛)商品、亲口承认正品构成消费欺诈,签收退货后恶意拖延退款,*台监管不力。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6年4月在微店*台(运营主体: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店铺「Jiuzl 旧子」购买商品,订单号:84***********32,实付金额64.90元(含5元运费)。 1. 商家售假欺诈,铁证确凿 商家商品标题标注「石头岛基础款」「可扫码三标齐」,吊牌完全仿造Stone Island正品Certilogo防伪标,刻意误导消费者。本人向商家明确询问“这件石头岛是不是正品”,商家亲口回复“是”“嗯嗯”,以59.9元的低价销售仿冒商品,谎称正品,已构成消费欺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 商家恶意拖延退款,违反售后法规 本人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后,已按要求将商品寄回,物流信息明确显示商家于2026年4月12日签收退货包裹。但商家以“按顺序拆包”“凌晨处理”等无理借口恶意拖延退款,拒不履行售后义务,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规定。 3. *台监管缺位,未履行保障义务 本人多次联系微店*台客服申请介入,但*台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纵容商家售假、拖延退款,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投诉诉求: 1. 责令商家立即向本人全额退还货款64.90元;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商家向本人支付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 3. 查处商家销售假冒Stone Island商品、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责令微店*台对商家进行封店处罚、下架全部违规商品; 4. 责令微店*台履行监管责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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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微店 微店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问题: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64.9元
投诉编号:
10122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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