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隐瞒克重诱导消费且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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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6年4月23日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吾悦广场一楼老凤祥专柜5.5克足金换购的一口价黄金,售价6580元。购买中,多次询问项链克重为多少,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告知。且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购买后,未开具收据单,质保单,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8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后续购买后本人强烈要求进行称重,售货员才进行称重,但为时已晚。 2,未主动开具发票,未给质保单,未开具收据。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无质保单,现严重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未开具收据,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3,发现问题后,于2026年4月24日上店里与商家当面沟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也是合法合理。售货员承认克重和发票的事情。店长拒不承认,不退款。 特此投诉,希望追究商家责任,在3天内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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