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三乡店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且隐瞒克重
2026.3.5(老凤祥三乡专卖店)购买手链、项链、戒指,共计35578元,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进店后询问预算后直接将我带入一口价商品柜台,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要求称重告知黄金克数,店长及导购均不予告知,说“不能称重”“无法知道”,回到家后,查看只有质保单且没有发票,质保单上面没有标明克重,商品标签也没有给我,故意不让知道克重信息,回家发现换算下来2600多一克,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期间询问黄金克重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诉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碎冰冰戒指佩戴半月脱落
我2.14号在老凤祥买了碎冰冰那款戒指 佩戴半个月 出现脱落
投诉问题
质量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东莞国贸店隐瞒银镯克重及霸王条款
本人在3月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国贸城老凤祥店购买了一对足银素圈手镯。作为一名首次购买白银的消费者,我有权知晓所购商品的全部信息。店员未明确告知该银手镯的克重,未当面称重且保价单上也未标注克重信息。存在明显的隐瞒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非法使用计量单位。在与店员沟通退款未果后,经电话沟通得知,两手镯总重量不足15克。即便按最高的15克计算,总价1030元,折合一克高达68.67元,严重高于市场报价。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存在隐瞒商品重量、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此外,该店存在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店所谓“一口价商品不得退换”且不容消费者协商的行为,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无效。本人诉求如下:
1. 请求对所述商品成交价进行全额退款;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3. 该“一口价”销售行为使我对商品产生重大误解,认为其价值与价格相当,但实际克重及工费与价格相差悬殊,交易显失公*;
4.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该交易行为显失公*,存在重大误解,属于法定可撤销的合同;
5. 希望店家能够做出退款处理,或更换为银价合理的产品。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处理中
老凤祥句容店售银手镯缺克重、有瑕疵拒退
26年3月2日,我母亲在老凤祥银楼为我买了一个银手镯价值2516元,没有开发票,只给了质保单,单据上只有价格没有重量。回家之后给我,我看到该手镯有多处划痕和发黑的情况,3月3晚上我去该店要求退货退款,该店以次充好,质量有问题,买回来就是发黑有划痕的,店里不同意这个要求。
我投诉:
1、该店质保单上仅有价格没有克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真实、全面这一点”。违反价保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注明商品品明、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克重属于规格,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手镯有明显的瑕疵,依据消保法第二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号协商时在我强烈要求下进行了称重,该手镯仅有24.75g,隐瞒重要信息,诱导我母亲进行消费,涉嫌消费欺诈
该店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南大街13号义台街·五彩城F1层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漯河店金价工费未明示涉嫌价格欺诈
在2026年2月15日,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新大新旁老凤祥专卖店购买了一个素圈的金戒指,店铺诱导消费没有明确告知金价的工费价格,并且戒指的克重是0.94克,加上工费最后付款金额¥2500元,严重怀疑店铺是诱导消费店铺一口价产品,当时购买时候询问金价,导购人员回复1100多元一克,那么不到一克的金子首饰,工费就高达1000多元以上,购买*子前和购买后没有明确告知我产品的具体价格明细,工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我产品的工费收费价格,致使我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属于诱*行为,包括后续我咨询金店工作人员工费收费价格,金店工作人员没有正面,以及准确回复我,其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工费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性的行为
-应当属于价格欺诈。现在我需要对店铺进行整改处罚,并对我的订单进行退货退款,或把差价返还。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乱收费
已完结
老凤祥常州吾悦店隐瞒黄金克重涉嫌欺诈
2026年3月1日下午,于常州市钟楼吾悦老凤祥银楼,购买黄金戒指,价格3226,一口价黄金隐瞒克重。询问实际克重时含糊不清,说一口价不称重的,要求实际称一下,报了1.9克左右,说会有一点误差,但实际回家称重只有1.27,与店员报的克重相差太大了。随后微信与店员沟通,说是标签的误差。后了解到实际标签上是有克重的,但标签折叠后隐藏起来了,所以店员说的一口价标签没克重就是在欺*,并且要求称重后报了个远高于实际的克重就是欺*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换款商品缺金短两拒不处理
我在2022年1月21日换款,三件商品均少克数。发现少克数是我在2026年6月要进行重新换款时发现,商家拒绝解决问题。说是有损耗,再损耗我带的项链,手镯能一个少0.3克吗?我带的是易磨损品吗?请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案。三件都少,都和我票据不符?说我当时没看复称吗?称也能作假呀,他们的复称章都是自带的。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质量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东莞国贸店隐瞒银手镯克重及涉嫌霸王条款
本人于昨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国贸城老凤祥店购买了一对足银手镯。鉴于贵店对款式的介绍及话术的引导,本人相信贵店是在合理合法定价后售出该商品。作为一名首次购买白银的消费者,店员并未告知“一口价”与克重银的区别,我有权知晓所购商品的全部信息。店员未明确告知该银手镯的克重,且保价单上也未标注克重信息。存在明显的隐瞒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非法使用计量单位。
在与店员沟通退款未果后,经电话沟通得知,两手镯总重量不足15克。即便按最高的15克计算,总价1030元,折合一克高达68.67元,严重高于市场银价。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存在隐瞒商品重量、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此外,该店存在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店所谓“一口价商品不得退换”且不容消费者协商的行为,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无效。
本人诉求如下:
1. 请求对所述商品成交价进行全额退款;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3. 该“一口价”销售行为使我对商品产生重大误解,认为其价值应与价格相当,但实际克重及工费与价格相差悬殊,交易显失公*;
4.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该交易行为显失公*,存在重大误解,属于法定可撤销的合同;
5. 希望店家能够做出退款处理,或更换为银价合理的产品。
店家电话:0769-22****76 / 136****0558
店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国贸城老凤祥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已完结
老凤祥资阳万达店虚标金饰克重且拒开发票
投诉对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万达广场一楼1019号 老凤祥门店
事情经过:2026年2月13日,我在该店花2700元买了一对一口价足金耳钉。购买时店员两次复称,都告诉我重量是1.97克,我多次确认,店员明确承诺是1.97克。付款后,商家未向我开具购物发票。 2026年2月27日,我发现耳钉标签上实际克重只有1.29克,到店核实后,店员承认确实是1.29克,但不承认虚标重量、误导消费,也拒绝给我退货退款。
商家问题:
虚标克重、欺*顾客:说好1.97克,实际只有1.29克,属于消费欺诈。
未依法开具发票:购买后未提供发票,涉嫌违反税法相关规定。
违反相关法律: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20条)。
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处理。
涉嫌违反《计量法》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少两。
我的要求:
全额退货退款,退还2700元。
要求商家依法补开发票。
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店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标重量、消费欺诈及未开发票等问题)。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黄金称重不符且拒换
在购买时要求称重 店员称重为2.4g 实际到手1.6g 后续要求更换时以产品变形为由拒绝 购买时一口价黄金与克重黄金在之后更换上未明确说明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