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励游泳健身未签合同拒全额退费
网友保保_cJvtu4jp
本人于【2026年4月9日】在【迪励游泳健身】(地址:【普陀区真如镇街道礼泉路700弄60号楼B1室】)通过【支付宝】支付了【4400】元,报名游泳课程。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原上班地点,无法继续参加课程,且本人从未使用过该课程。 本人与游泳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日向该游泳馆提出退费申请,游泳馆要求扣除30%的手续费。第二次又说扣25%手续费,口径不一致。且多次微信联系,商家不回应。本人认为该扣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游泳馆无法证明本人曾同意30%扣费条款,该扣费要求无合同依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游泳馆无权单方扣除30%手续费。 3.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第26条和《消费者权益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商家售卖的课程本身就是预付消费行为,我没有享受到服务,应该全额退费。 4.本人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本人从未使用过课程,游泳馆实际损失极小,30%的手续费明显过高,违反《民法典》第585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4. 即使游泳馆以店内告示或口头告知为由提出扣费要求,该条款属于未见明确提示、未经本人确认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496条应属无效。 现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责令游泳馆全额退还未消费预付款【4400】元。如不能全额退款,请求将手续费降低至合理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