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购金项链无效,商家拒退8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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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苏秀春2026年4月27日,其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宝商业广场西门旁金六福吉祥珠宝天天润购物广场店,进行购买约8753元的金项链,但其存在有精神病症,无法履行民事消费责任,我向商家要求取消购买并退费遭拒。希望商家退还费用约8753元。 民法典》: -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行为无效,可以要求退款退货。 -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时判断力差)买大额黄金,监护人不追认就无效。 黄金属于大额、非生活必需品,明显超出精神病人发病时的判断能力,不属于有效消费! 以下,我把她以前和现在的病史,大致发一些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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