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朴超市销售过期酸奶危害孕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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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6年4月21日下单了一系列食品,后面发现酸奶这一食品过期时间长达半年之久,由于本人是孕妇且食用了一杯,对我腹中胎儿的健康造成了潜在的、不可预估的风险,导致我十分气愤,去找客服理论经过几番联系,开始给退货退款,今天交谈被告知不是他们的商品,让我看到这家企业是如何推卸责任,各种诡辩,态度敷衍,无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贵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了明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不争的事实。每一笔订单、每一件商品都有据可查,商品的条形码等信息均可追溯。否认销售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无法逃避应尽的责任。 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的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贵司销售过期食品,属于典型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本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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