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擅自将特快件改为陆运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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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运单号:SF02*********51,下单时明确选择顺丰特快服务并支付了对应特快运费,该服务承诺以航空/高铁方式运输并保障时效。 但贵司在未告知、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特快件私自改为陆运运输,全程无航空运输记录,属于典型的以高额特快费用收取、实际提供低价陆运服务的行为,且电子存根以及商品外包装的订单上依旧标明“特快”。 贵司故意隐瞒真实运输方式,误导消费者付费选择特快服务,已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 全额退还本次快递服务费(按支付方式原路退还给发件人); 2. 按照快递服务费的三倍对收件人进行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 3.赔偿给收件人因配送时间延迟导致的误工费450元(施工人工费900元/天,延迟时间算半天); 4.拒绝用任何形式的优惠券/抵用券进行赔付; 5.对擅自更改运输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