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猫眼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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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2日通过猫眼*台购买电影票,订单号:27*******45,消费金额84元。本人自始至终未到场、未检票、未观影,未产生任何实际消费,也未占用影院资源。*台开场后拒绝现金退款,仅同意补偿40元现金和40元优惠券,金额差距极大,且优惠券强制二次消费,属于不公*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人愿意承担少量合理手续费,不接受优惠券补偿,要求*台退还电影票款项,以现金形式原路退回,可接受扣除5-10元合理手续费,不接受任何优惠券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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