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智学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司法考证服务虚假宣传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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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在众律智学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购买r司法考证服务! 投诉对象:众律智学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05MA003WGQ5K (和售后老师核实无果,所以没有确定对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 投诉事由:虚假宣传、格式条款无效、先付款后才能看到合同,合同内容和电话微信里的承诺不一至!拒不履行“不过退费”承诺、恶意拖延退费 投诉内容: 本人为众律智学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学员,报名了该机构4个“不过退费”法考培训课程,现因机构拒不履行退费承诺、恶意拖延,正式投诉维权,事实如下: 1. 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报名前,该机构负责人马主任通过微信多次向我明确承诺:- “只要跟着学*计划学,客观题没过就可以申请全额退费,不管下一年是否具备报名资格”; “一分钱都不会让你白花,跟着我今年带你拿证”; “不需要多大学*能力,把400道题做熟就能过”。 基于以上承诺,我才报名缴费,机构的宣传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2. 格式条款无效,付款前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我付款流程为“先交订金 → 收到订金合同 → 补交尾款→完整合同内容”,限制退费的核心条款(如“需严格按学*计划学*”;下一年因*变化不符合报名考试),是我付全款后才看到的。该条款未做任何加粗、显著提示,也无任何电话录音、书面文件证明机构向我逐条讲解过,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该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对我不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 3. 合同条款与售前承诺冲突,应采用对消费者有利的约定 合同里的退费限制条款,与马主任明确承诺的“客观没过即全额退费”完全冲突。根据《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机构的微信和口头承诺),机构必须履行全额退费义务。 4. 学*过程中未履行提醒义务,事后单方强加条件。 整个学*期间,机构的班主任、授课老师从未提醒过我“学*率不达标、课时不达标”,也未告知过不达标会影响退费(且在电话沟通中协管老师也告诉我每天只要有2个小时的学*时间就可以,该机构的张院长和马主任还在电话里告诉我只要报名xx班型后就可以把心塞进肚子里去学坐等拿证……现在又拿格式条款和学*率不达标来限制退费不合理!所以我诉请4个班型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