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虚假宣传保额误导致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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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朱磊 身份证号:370922*********391 联系电话:131****9628 被投诉主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事业务员:乔方兰 保单号:88********17 投保险种:新生儿阳光成长保险 投保时间:2006年 被保险人:朱方海 投诉日期:2026年05月04日 投诉事由 本人2006年为子女投保本分红型保险。新华保险业务员以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保额终身增值为核心营销噱头,虚假承诺身故保额7万元,以高额保障与分红增值为主要卖点诱导投保。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两项核心合同信息:真实基础保额与五年缴费年限,合同仅模糊标注“年交”,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严重销售误导与金融消费欺诈,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事实经过 2006年投保时,业务员乔方兰重点宣传该产品为新华主打保额分红险种,明确宣称保额逐年分红、利滚利增值、终身涨保,固定保额为7万元。本人基于保险公司官方分红增值、高额保障的宣传信任投保。 本次销售存在明显刻意误导与信息隐瞒。业务员全程未出示完整合同、未讲解真实条款、未提示风险,刻意利用分红噱头包装产品,用不确定的未来分红收益掩盖保单极低基础保额,混淆浮动分红保额与固定基础保额,致使我对保障权益产生根本性错误认知。 同时,业务员仅告知缴费方式为年交,刻意隐瞒实际缴费年限为五年,合同无任何醒目提示与说明,导致我投保多年对此关键信息完全不知情。 2026年2月,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申请理赔核查原始保单,才发现重大问题:本保单真实基础身故保额仅5509元,与承诺的7万元保额相差巨大,所谓高额固定保障完全虚假。二十年来,新华保险从未进行任何条款告知、风险提示与信息更正,放任错误销售结果持续至今。 违规认定 新华保险借助保额分红噱头虚假宣传、夸大保障责任,刻意隐瞒保额、缴费年限两大核心合同条款,业务员违规展业,公司管控失职,已构成明确的销售误导与消费欺诈,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权诉求 1、依法认定新华保险存在分红噱头误导、虚假宣传、隐瞒合同核心信息、销售欺诈的违规行为; 2、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承诺的7万元保额标准足额办理本次身故理赔; 3、对业务员乔方兰违规虚假营销、隐瞒条款的行为严肃追责并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4、要求新华保险就本次误导欺诈销售行为作出书面道歉及整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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