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未显著提示退票规则致高额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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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飞猪旅游*台。我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飞猪*台预订 2026 年 8 月 1 日北京至杭州的机票 1 张,航班号长龙 GJ8888,承运人为长隆航空公司,机票票价合计人民币 750 元。在购票时,购票*台(飞猪)没有在显眼位置明确提示退票手续费规则,导致在退票后才发现被扣除了票价50%的手续费375元。我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 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 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于飞猪客服沟通时,他们称已经在页面中展示了该退票规则,但是他们这种展示方式并没有显著提醒到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基于以上几点,飞猪*台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导致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我并不知情,我的诉求就是飞猪*台退还我的手续费,或者垫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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