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台拒退不可抗力导致订单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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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飞猪*台,本人于2026年4月25日通过飞猪*台预订云南西双版纳景洪何璞丽玥度假酒店(告庄星光夜市店)3天2晚客房,支付房费共计2021.76元,订单号:32***************69。原计划乘四川航空3U8605于2026年5月1日飞往西双版纳,因西双版纳突发恶劣天气,航班原路迫降成都并取消,无法抵达目的地。航空公司已出具《航班迫降/取消证明》(见附件),属于不可抗力。 本人当即联系飞猪*台及酒店要求全额退款,但*台仅提出补偿500元,酒店以“不可取消”为由拒绝退款。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90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台设置的“不可取消“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不可抗力下的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现请求贵局依法调解,责令飞猪*台全额退还本人预付房费2021.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