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霸王条款拒退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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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3年9月6日与被投诉签方订婚摄纱影服务合同(套系金额4498元),当支日付“预约款”2600元。合底同部注明:“有效期内如客户强要行求退款,则应除扣订单总额金的50%作为违约金”。 现因个原人因申请解除合并同退还已付款项。但被投方诉以合同条为款由,拒绝额全退款,拟扣除2249元(即50%)作为违约金。 1. 该2600元性为质预付款,非律法意义上的“定金”。被投诉方今至未提供任何拍摄、选片、制等作实际服务,未产生实质损性失; 2. 合同中“扣除50%违约金”的款条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加重费消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违反《中华人共民和国消费者益权保护法》第二六十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七十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3. 根据《消者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预以收款方式提供品商或者服务的,未按约照定提供的,应按当照消费者的要履求行约定者或退回预付款。”被投诉方理全应额退款。 综上,恳请贵局依介法入调解,维护费消者合法权益。
